济南市围棋协会章程
(修定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济南市围棋协会(英文名称:Jinan I-go Association,缩写JIO,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济南市广大围棋运动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第三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群众体育组织的桥梁、纽带、参谋作用,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围棋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支持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推广该项运动在全市普及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地点:济南市经四路2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该项运动,组织和指导该项活动的广泛开展,重点抓好全市青少年围棋运动的开展,促进该项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负责制定该项运动的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负责该项运动的技术信息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向社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制定对该项运动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业务培训计划,并为围棋运动开展提供良好的条件,认真开展对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负责对全市业余围棋运动员的注册管理,经注册的业余围棋运动员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体育竞赛和人员交流。
(五)对于全市业余围棋教练员实行注册培训,经注册培训的业余教练方能从事围棋教练活动。
(六)负责对全市围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登记。
(七)负责全市性围棋运动的竞赛组织工作;协助举办或承办该项运动的市、省、全国和国际比赛。
(八)接受国家、省棋类协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城市围棋协会的联系、交往和合作。
(九)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凡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爱好围棋运动,熟悉专项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和比赛,享用本会提供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
(四)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培训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本会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派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生产、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可连续两届任期,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理事会交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部门、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助;
(二)举办竞赛活动,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及项目产业化经营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不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3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召开本社团换届大会之日起生效。。
2018.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