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围棋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济南市围棋协会(英文名称:Jinan I-go Association,缩写JIO,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济南市广大围棋运动爱好者、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认真贯彻党的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发挥群众体育组织的桥梁、纽带、参谋作用,广泛团结和组织全市围棋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支持者,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推广该项运动在全市普及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登记机关是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2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和指导本市围棋活动的开展,重点抓好全市青少年围棋运动,促进青少年围棋水平的提高。

  (二)负责制定本市开展围棋活动长远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向社会提供有关咨询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三)制定对围棋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业务培训计划,认真开展对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负责对全市围棋裁判员的培训考核和注册登记。

 (五)负责全市性围棋活动的竞赛组织工作;协助举办或承办全国和省、市各级比赛。

  (六)接受中国围棋协会、省棋类运动协会的指导,加强与各城市围棋协会的联系、交往和合作。

  (七)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爱好围棋,熟悉专项业务,在本行业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必要的信息资料和各项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单位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个人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会各项管理规定,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人)。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理事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决定专职(兼)工作人员的聘用;

(三)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1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决议提出质询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置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相关规定不收取个人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围棋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一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舆论导向。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2日第五届会员代大会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